先程序後實體的體制裡,行政不是結果論。 這樣的體制裡也不會有絕對任意的合法裁量權,不是事先限定範圍,如罰單金額,就是要求符合原則。 買蛋這事,要監督,就只有兩個途逕,證明行政違法,或證明裁量違反行政法原則。
敢動不動就嗆告的都是要認真監督的,就跟動不動就喊成立辦公室的一樣。
風險極高又肆無忌憚。
要就立委調資料,挖資料,證明確有弊端。
不然就證明在裁量當下超思不具備客觀外顯,任何人一望可知的適任條件。
日前單位主官對大眾媒體以職位擔保超思的專業。 若在裁量當下並無客觀外顯的適任條件,就離弊案不遠了。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也有不再適任的行政責任。 去證明他的裁量偏私不公。 其他的,算了吧。 動不動就找檢調查政治案件,不如讓檢調專心辦暴力犯罪與詐騙。 治黑, 這才是民眾要的!
Comenta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