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Life 202404-05
- holydamn20beta
- 2024年4月10日
- 讀畢需時 6 分鐘
tongue
被告有說謊的權力這話不是我發明的。 但是我深信,「被告沒有說謊的權力」這話是國民黨自己發明的。 最多,國民黨立委是拿我國法系所不採用的學說來當對民眾說成真理。 白話文, 騙! 刑法的形式並不拘泥於「中華民國刑法」這部法律本身, 無論被訂定於哪部法,只要是追究刑責的條文,都屬刑法,都走刑訴。 已經說過了, 無論你們怎麼說,當你們開始追究刑責,就是要先走刑訴。 先程序後實體,先滿足刑訴才能夠追究刑責。 所以是現在同意他說謊(程序)是為了追究他說謊(實體)? 等者等之,只要他能說謊,他就一直都能說謊, 你們覺得「同意說謊是為了追究說謊」這事很合理? 在評價官員不知道侵害了誰的法益的說謊行為時, 不知道他說謊到底侵害了誰的法益的被告官員反而可以又說謊。 請問在國民黨法學大家的眼中,官員說謊到底該不該有刑責? 還是官員對司法院說謊無刑責, 官員對行政院說謊無刑責, 五院中就只對你們立法說謊有刑責? 國民黨法學大家的眼中立委就這麼偉大? 連誰的法益被侵害都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你大國民黨是想追究什麼刑責? 哦,我知道,「立法委員專屬」的「質詢權」被官員說謊的行為侵害? 本文請重頭再看一次, 這叫無限迴圈。 白話文, 騙!! 整件事只不過是立法院想擴權, 所以國民黨的法學大師將民事的誠實信用原則偷換成刑事責任而已! 那整個社會的共識,那官員的誠實信用,是民事! 不是國民黨在偷換的刑事! 白話文, 騙!!! 釋字第 3 號解釋, 這是憲法明文考試院有法律提案權,但無監察院法律提案權的條文。 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是:五院都一樣! 釋字第 3 號解釋 解釋文第 3 段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 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 (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 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 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 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 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 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除了職務形成的差別,五權分立,五權平等,一有均有,一無俱無。 所以, 誰給你大國民黨立法院權力去懲罰人民授權的行政官員? 放肆! 誰跟你大國民黨立法院獨有「不能被說謊」的權力? 妄自尊大!! 誰給你大國民黨立法委員執意偷換概念反覆公然騙民眾, 持續對民眾說謊,蓄意扯亂民眾認知的權力? 囂張!!! 釋字第211號解釋 大法官說明「平等權」 理由書開頭 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立法 機關在此原則下,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 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釋字第666號解釋 本質相同之事物不得為差別對待 理由書開頭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 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大家常見的「正當理由」是指「法律上的原因」。 白話文, 有法律上的權力或義務。 只要法律上的權力或義務沒有差別,就不得給予差別之待遇。 官員因為在質詢時說謊被移送法辦。 在同一個案件裡, 檢察官與法官不會因為被官員說謊而追究官員的刑責, 而你大國民黨立委卻打算因為被官員說謊而追究官員的刑責? 這不叫差別待遇?你大立法院有法律上的特殊權力義務? 你們到底有多偉大?你們以為你們有多偉大? 還是又要來一輪「因為不想被說謊,所以要禁說謊」? 因為你大國民黨立委不喜歡,所以要立法禁止你大國民黨立委不喜歡的事? 要不要同樣寫在立法理由裡? 平等原則,權力分立,五院平等, 你大國民黨法學大師立委跟我說對立委說謊的官員追究刑責沒違憲? 當你們自己提出憲法的「不自證己罪」就已經終結追究說謊刑責的可能性了。 不自證己罪就只能說謊或緘默,保障選擇說謊或緘默的自由就必需保障說謊。 因為在那個時間點,被告依然無罪。 等者等之,只要不是為了保護重大利益,就不可能對任何人追究說謊的刑責! 證人不得說謊是為了避免以謊言為依據去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與財產, 甚至是生命! 不是在保障檢調與法官的權力! 不是在保護審判體制! 更不是在保障原告! 那是在保護被告!! 那是在確保被告不必因為證人的虛偽不實而遭受刑罰!! 所以你大國民黨立法院要追究官員在立法院說謊的刑責,是在保護誰的重大利益? 是為了保護官員? 我猜,那是保障立法委員的質詢權,對吧! 一切都只是為了保障你們偉大立委的大質詢權,對吧! 請問, 關心這議題的每一個人,不管有沒有看到這篇文, 到底誰在相信國民黨所謂的法學專家確實深信沒違憲? 國民黨你們到底有誰真的相信這沒違反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 那你們還在拗什麼? 那你們還在騙什麼? 說說,大家知道立法委員的「質詢權」與「調閱權」是哪來的嗎? 調查權。 大家知道現在這亂法要召開的公聽會是哪來的嗎? 聽證權。 所以,大家知道立委其實一直在行使他們的調查權, 一直都能行使他們的聽證權嗎? 多個釋憲案多次強調,立委的所有權力都不得踰越職權範圍, 而立委的職權有三: 第一、 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 追認緊急命令。 第三、 彈劾總統,提出並議決內閣不信任案。 質詢權、調閱權、調查權、聽證權都是如此。 僅限為了議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或是為了追認緊急命令,彈劾總統,內閣不信任案。 所以,請問大國民黨立委還想要有什麼樣的額外的調查權與聽證權? 你們在幹的事符合憲法規定的範圍? 到底在騙什麼「要有『明確事由』且必須與公共政策相關」? 第二八八、 同時,我們能有多少遙控機? 只要他們想,到時他們遙控機的數量會是我們的多少倍? 對人民來說, 不進議會的立委跟曠職的中央官員一樣, 假公濟私,甚至以私害公的立委跟貪污的中央官員一樣。 都是除之而後快。 這個國家社會就是染黑的下三濫鳥人與睜眼說瞎話的騙子當道, 所謂國防二法是指國法防與國防部組織法, 裡面只有國防法第 12 條提到「文官」,沒一個字提到「文人」。 國防法 第 12 條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 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為何國防部長屬於文官, 我也相信任何人看過通篇軍務的國防二法都不會認為這是在主張「文人部長」。 就只是側翼在騙而已。 文人部長只會存在於重文輕武的國度與朝代。 而有國際級強敵的我們居然敢在重文輕武上加碼, 那是因為詐騙國度裡有各種專家等級的側翼在遂行詐騙蒙蔽人心。 有側翼就沒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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